甲(男)将乙(男)误作女人强奸,怎么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19:39:37
好像不适用“对象不能犯”来定罪,而且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客体。
是不是不用定罪?如有,该定什么罪?

属对象不能犯,定强奸未遂.

如果被奸者小于14岁,则可构成猥亵儿童罪,如果被奸男子在14周岁以上不构成强奸罪,也就说被白奸了。如果硬要定罪,只能定个侮辱罪,不过比较勉强。

属对象不能犯,定强奸未遂.(虽然次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客体,但如果不以犯罪惩罚他,下一次他就可能再搞个能犯的对象再整一次)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从轻判决条件:判三年.

我认为二楼的说得对,我国目前的法律没有规定强奸十四岁以上的男人算是犯罪。

怎么会有这种事发生呢?给我个理由先。

属重大侮辱罪,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如果是误将乙男当作女生,在作案时分发现对象是男生应该及时中止犯罪行为,但是犯罪分子任然将罪恶进行到底,对方可能是同性恋者来得,这个就是性侵犯相当于强奸了!而不是弄错了的原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