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2:25:51
在这里请教各位一个会计问题: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工资只能在一定限额内据实扣除(现在好象是800元吧,这个影响不大),同时也规定,产品的生产成本应当扣除。那么一个生产工人的工资,假设有2000元,这部分工资是要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的。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这个工人的工资来说,实际上应当扣除多少呢?是将其按生产成本全额扣除呢,还是只能扣除800元?如果只能扣除800元,那么在计算税法中可扣除的生产成本时,是不是又要调整其成本呢?
我想我已经弄明白了,感谢各位的关注!不过我真是不知道哪位的答案最好,还请各位评选!

企业所得税中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另外用于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的安装等的人员工资只要是合理的支出,均可以在税前扣除。

你理解的不对。实际操作时,先将已销产品的生产成本全额扣除,然后将实际工资调整为计税工资,再以计税工资为依据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将实际数大于计税数的部分,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5行、第46行),不调整产品成本。

你说的问题是在年终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才会有的问题,这个扣税是这样计算的,一个地方的扣税基数,如东莞是960,那么,假设你公司有100个人,那么年终你公司所能扣除的计入费用的工资总额是不能超过960*100=96,000元的,超过的部分才是要汇到利润总额里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

要知道,一个是会计法处理方法,一个是税法处理方法,两者有不同时要调,结果只是调整的纳税所得额,同企业的生产成本无关.

此事无法较真!实践中如果要算清,那是一个庞大的核算调整过程。一时无法说清,只有两人面对面端着酒杯慢慢讨论了。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损益表上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包括:1、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一致时,予以调整的金额;2、纳税人按税法规定予以调增或调减的税收金额。

你所说的工资问题就属于“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予以调整的项目”。如:2006年度一个人月工资实际发放2000元,发放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全额处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所得税前多列支的工资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12-(960+1600)*6}8640元(从2006年7月1日起计税工资由960元/人调整为1600元/人)。

因此企业所得税的计征基数不是企业财务利润,而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日常按照财务制度核算企业的盈亏,年度汇算清缴再对企业的财务利润进行调整,不需要对企业的帐务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中的职工计税工资,税法是有规定的。2006年7月1日前,计税工资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