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劳动部门鉴定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是否应该领取医疗补助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3:57:01
我公司的一名员工,2005年7月1日到我公司工作,2005年10月11日经医院检查得了糖尿病,从此后再也没有上过班,2006年6月30日合同期满,我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2006年7月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其未丧失劳动能力。象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应该付给他医疗补助费。

合同期满且劳动能力鉴定不达级,这种情况不需要支付医疗补助费.但要注意医疗期的问题,因为合同法规定在医疗期内,即使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必须等期满后才能解除.

你说的这种情况职工已经过了医疗期了(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只有3个月的医疗期)。但根据劳部发(1996)354号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