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上报劳动局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单位私自给予除名处理。请问:是否合法有效,有无相关政策条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8:57:28
86年,在国家劳动局管理的在册正式集体职工,因没交三个月的承包费,共计90元,而被单位未上报劳动局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单位私自给予除名处理。
请问:是否合法有效,有无相关政策条文?
再次请教下,因为是在86年被除名的。我找了点相关资料,如果抓住单位未报劳动部门为重点,对我的问题是否有帮助。谢谢。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颁布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十二条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三条 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以上是劳动法中规定的法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你的单位对你的除名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到劳动局去申诉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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