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2001年1月1日被判三缓四并剥夺政治权利1年,那么他的政治权利要到何时恢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6:14:59
是缓刑结束的2005年还是结束后的2006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和判处徒刑回村执行可否与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并科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应自何时起算等问题的复函》中的规定:

判处徒刑宣告缓刑而同时科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算。

因此,我认为甲的政治权利应当在2002年1月2日恢复。

这个问题好像很有争议,也没有相关司法解释来规范。

三种说法 1,缓刑和附加刑并行,结果和楼上说的一样。
2,根据刑法55条58条,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拘役和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拥有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主刑执行完毕后起算。那么就是2005年恢复政治权利。
3,缓刑和附加刑不能并行,2006年恢复政治权力。

好像持1和3说法为主流,因为这样不会导致法条竞合。
个人认为2比较合理,但是2头得罪。

http://www.lawexpert.cn/bbs/printpage.asp?BoardID=23&ID=87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