泣血!!寻求法律/媒体/公众的支持:事情如下所述: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6:59:17
十几年以前,有五个贫苦人东借西凑合伙开了一家小工厂,并转承给其中一合伙人,条件是每年给各位合伙人分红,但此承包人以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给其它合伙人分红(因其余合伙人都很善良而且大家都很熟习,即使大家生活再怎么难,也没有逼着其给分红),在这十几年当中,这个小工厂一直由此人承包,在2004年底,此人要卖掉工厂,各合伙人知道后要求分钱,但此承包人不给,说此工厂是他自己的,不是合伙人共有的。后来去工商局证实,此人早在好几年以前就通过伪造和买通工商局的办法,将5个合伙人的共有的工厂,篡改成只有其和其子为法人代表。今年2006年7月份,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其余4位合伙人将此承包人告上了法院。请大家帮忙:1)其余四位合伙人是否能得到应有的收益,2)能否赢得这场官司 3)此承包人是否犯罪,能得到什么样的后果(如会坐牢, 赔偿损失等)

请大家帮忙,在此感谢大家!请给我留言!! 跪谢大家了!

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1条第4款: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所以如果有证据证明合伙企业法人代表的变更并没有经你4人同意即可以.显然这一点是比较容易得到证明的,因为在更改企业法人代表的时候,势必没有你4人的签字,印章等等,即使已经伪造,是很容易得到鉴别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你们得能够证明你们5人的合伙企业确实存在过,并且是承包给此人经营,所以他并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权力。而他是在未告知你4人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企业的所有权。我认为要证实这一点还是比较容易的。可以通过找人证的办法来实现。(恕我直言,我感觉很可能工商局的那个家伙已经把物证毁灭掉了,就是你们在工商局登记时的那些有关记录。)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人的行为属于侵犯合伙企业财产的行为,给你们4合伙人造成损失,当然能够得到你们应有的份额,如果赢得诉讼的话。
  至于该承包人是否犯罪,则要看数额了,因为经济类犯罪都是根据数额来定的。
  还有,我建议你们以工商局为第二被告,因为其变更登记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其他合伙人的同意是不能变更企业登记的)
  真心祝愿你们能够得到你们的应得权益,惩治这个昧良心的不法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