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案例,想请教各位,(关注一下保安乙,他是我的一个朋友)在此谢过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6:38:31
8月27日晚上警务区两名保安(甲工龄有三四年,乙尚不足一年)巡逻时两次发现一名外来人员形迹可疑并且随身携带作案工具,于是第二次看到他时和村里综合治理办公室“平安班”两名值班人员一起将他带回村里,在审问时有用铁棍殴打的行为,平安班其中一人用手铐将他铐在篮球架上,随后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及村支书也加入。后来两名保安要求,按规定把他送到派出所,在村支书的拒绝下把他留在了村里,两名保安则自己回了警务区,他们离开以后的这段时间小偷有没有再次挨打暂时还不太清楚。
第二天早上7点有人发现小偷已经死亡,11点他们报案自首,除村支书被取保候审之外其他5人均于8月28日晚8点以涉嫌故意伤害被羁押,9月29日出逮捕证。经法医鉴定小偷是由于肋骨被打断插入肺中导致休克死亡。
事发以后镇政府为他们5人请了5名律师,刚开始他们都表示这件案子并不严重,6人中责任最重的是综治办主任,保安乙为最轻,律师也承诺最重的刑期也不会超过7年,下面的几人依次减轻,最轻的应为缓刑。后来案件又改定性为“非法拘禁”,据镇政府及律师表示他们的刑期会更轻,可能全部都是缓刑。可是11月6日律师突然把家属都叫过去说这个案子很严重,他们几人全都要7,8年,甚至10年以上刑期,就算有缓刑也只能是村支书一人,对于六人的责任轻重问题他们也改变了当初的说法,认为最重的为保安甲,第2为保安乙。但是镇政府的人员仍然表示绝对不会那么重,经过2个多月了,政府一直在努力,事情也一直在往好的方面发展,让家属放心。
目前案子还在区检察院,估计这个月内会送到法院。
现想知道他们6人的责任轻重问题以及大概的刑期,家属有没有必要再另请律师。

这个案件的确不简单,其严重性主要是因该案的性质由于被害人暴力致死而由非法拘禁转化为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适用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这六人如何定罪处罚的形势不容乐观,如果定了故意杀人罪,谁都难保不坐七八年以上的牢.好在大家案发后都去自首了 ,所以有一个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但要想免除牢狱之灾可能性几乎为零).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至于律师要不要另请,除非该律师不仅业务水平低,且职业道德也差,否则不用另请了,因为先请的律师毕竟对案情了解得已经很清楚了,换律师又要重新熟悉案情,而且还要再花钱,这样既不经济,也不利于案件的处理,所以你得三思而行.
以上意见属一家之言,仅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