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公司的钱丢了,如果不赔算不算犯罪?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3:34:12
我是一民营公司的前台,主任口头委托我将6000元钱付给供货商。但供货商当天并没有来拿钱。我只得将钱带回家,却于路上失窃。现在主任让我赔偿,我不知道有没有依据,这笔钱我必须赔吗?如果不赔会构成犯罪吗,是不是有个职务侵占罪,跟我有没有关系呢?不胜感激!
对了,钱是从财务手上领的。科目记得是报销吧,我有签字。供货商先把发票送来,然后公司几个领导层层批下来。供货商再来拿钱。

如果我不愿意拿钱出来赔,这件事最坏会怎么发展呢?

看具体情况而定。

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您说的情况是不属于犯罪构成条件的,但如果您存在过错的话,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多发犯罪。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

一、认定犯罪主体要件的若干问题
本罪构成要件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主体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含义

“其他单位的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集体单位的人员,如村民委员会委员,另一类是群众性组织的人员,如居民委员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等。

考虑到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联系和区别,二者的犯罪主体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对立性,因此不妨采取反面排除的法则,即凡是不符合贪污罪主体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即《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外的有关单位的人员,均可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难以归属到“公司、企业”里面去的,可以归类到“其他单位的人员”。这种反面排除的法则,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应用。
(二)个体工商户是否属于本罪中的“企业”或“其他单位”
个体工商户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自然人,不具有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性质。因此,个体工商户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三)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不是从事“公务”,而是从事“劳务”的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国有单位里的售货员、售票员、勤杂人员等,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二、犯罪客观要件的若干问题
司法实践中,本罪客观方面的证明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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