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方面的问题,多谢大家的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5:32:11
具体的案例是这样的,6月26号,建材厂从中湖储蓄所购买了100张面额100元的定额有奖储蓄存单,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是100%.7月10号,该市支行公开摇奖,在报纸上公布了中奖的号码,同时规定从7月15到10月15号为兑奖期限,逾期不兑视为弃奖,在次期间,建材厂始终没有去兑奖.10月15号,也就是在兑奖的最后一天,建材长将有奖储蓄存单发给本厂职工,代替欠发工人的工资,该厂职工王某拿着存单去兑奖,发现自己中了1万元,厂里得知后,以主管人员大意为由要王某把钱交给厂里,由厂里按幸运奖给予王某888元,王某拒绝,现在厂部将王某告上了法庭,我想请教下在这方面懂的朋友,在这个案子中厂部有什么漏洞让王某的律师可以攻击吗?也就是要怎么样说才可以帮王某打赢这场官司.谢谢~~~~理由越多越好.
我觉得中间有几点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1.兑奖时间
2存单背面已经讲明了是100%中奖
3.用途是代替工资
4.厂方没有去兑奖的意愿
5.中奖的消息早就在报纸上公布.


我觉得理在厂子

该奖金的性质属于孳息(一般理解为射幸孳息)厂方无权向职工主张奖金。奖金应归属于职工。
1、存单的性质决定奖金的归属。孳息的归属和存单的归属是一起的。其产生的时间即公布的时间。
2、如果存单记名为厂方,那么,厂方将该存单发放的时候,是知道该存单是有奖的,其是将存单及其孳息一起交付给了职工。那么,就应该视为厂方对职工的赠予,赠予已经完成。非法定情形,赠予人不得撤销赠予合同。如果记名为职工的,那么职工就是法定的所有人。
3、如果是不记名的,那么其归属就在存单交付的时候随之交付。情形和记名为厂方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