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担保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9 11:30:10
我于2000年8月31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签订了一份《连带担保责任书》保证期为15天。在保证期间中,未能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可司法机关没在有效期内追究本人的担保责任。至2005年2月才追究了本人的担保责任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为本人承担部分担保义务。本人认为此裁定书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请网友及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帮助!
天津 陈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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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在主债务到期后的次日开始计算的,不知你算的对否?你说得不甚清楚?如在保证期内(即主债务到期后十五日内),债权人向你主张了权利,你应承担保证责任,否则超期后,你将免除保证责任.不知你接到的裁定书是民(商)庭下发的还是执行局下发的?你可以选择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或复议,以维护你的权利>祝你好运!

这个明显过期了 呀 你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

你说的情况不够详细。你的保证协议上面具体的保证期间是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结束?

你不履行保证责任,在保证责任期间届满以后的6个月以内,债权人可以起诉要求你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六个月以内没有采取什么措施,你的保证责任就已经解除了。现在也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