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怎样理解这句话.请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1 06:27:47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是霍姆斯讲过的一句话,成为了法律人众所周知的法律格言。这句话虽然不是在本文中提出的,但这句法律格言表达的精神在《法律的道路》中也有体现,他在强调逻辑方法、形式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尽管逻辑的方法和形式满足于植根于每个人心中确定与和谐的追求,但确定性往往只是个幻想,在逻辑形式背后存在相互竞争的各种立法理由的相关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它常常是含糊不清和无意识的判断。霍姆斯是在1880年出版的《普通法》里推出这一著名论断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

霍姆斯的这一命题确实是法律界的至理名言。要理解这句话,首先我建议得鱼去看看霍姆斯的原著,包括楼上提到的《普通法》和《法律的道路》。
其次,从我个人理解的角度来看,我认为要理解霍姆斯的这句话,不妨先了解霍姆斯提出这句至理名言的背景。在法律王国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本来就遵循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大陆法系好像一个由各种法律要素构建的大厦,每一块砖仿佛是一个法律概念,使用高质量的混凝土将大夏高高地举起;而普通法系则像一座金字塔,法律的理念和原则便是塔尖,历经几千几百年仍然神圣而坚不可摧,而烘托起这种神圣的是在法律历史长河中无数的判例和经验。
而这些判例和经验的直接创造者是普通法系的法官们。其中,就有霍姆斯,他曾是美国麻省最高法院的法官。
(注:很久没有温习法理学的内容。谢谢得鱼让我仿佛重回象牙塔里。以上比喻,如有不当,请包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