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的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02:11:18
1、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表示瑕疵,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审判或仲裁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未作出裁判前,还具有效力,是相对无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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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变更、可撤销行为大多属于意表示瑕疵,无效民事行为,既有意思表示瑕疵,也有主体不合格的,还有违法的,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之撤销,须以诉为之,无效民事行为是当然确定的无效,无须宣告。
3、效力不同,无效的民事行为属于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在审判或仲裁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变更撤销或未作出裁判前,还具有效力,是相对无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