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法律问题,有关学校在校生发生的伤害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22:55:59
一直以来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问题是一个教育界和法律界的焦点问题,有这样一个案例,请问该怎么样认定?两个同班学生(其中之一是住校生,学校规定住校生放学后不准出校门),在学校的晚自习放学后,在校外发生斗殴事件,造成其中一名学生的死亡,行为的实施者15周岁,手持一把学生用的小刀,那么在这样的案件中,责任该怎样认定,两个学生和学校之间会形成怎样的责任关系,学校在这样的事件中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若被害者的家长提起民事赔偿,他该向谁提起?危害行为的实施者会被判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当事人已经年满15周岁属于有一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对于他在本案中的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付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刑事部分这是勿庸置疑的。在附带民事部分也就是关于赔偿的责任分担方面,当事人的监护人理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就学校而言,其有对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的管理的责任,在学校的这段时间内,学校理应要对学生的安全付责任。但当事人双方的互欧行为发生在放学后,在学校的责任范围以外,对学校而言,其责任的承担显然不会是主要的,本着公平责任的原则,学校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更何况有一名当事人属于住校生,学校更有管理的义务。总之,本人认为,不论当事人是否是住校,或者学校是否只对校内的伤害事件付责任,就学校而言都应当对被害学生的家长付一定的赔偿责任。
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向立案的公安机关,或公诉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也可以在庭审期间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
就本案例来看,致人死亡的这名中学生将会被判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由于当事人为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其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具体的刑事责任还要依据法庭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