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空主权原则的意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7:37:27

在国际法上,空间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在国际法上确认了领空主权原则,领空成为一国领土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有权禁止外国飞机进入其领空,或依一定条件准许其通过。对擅自飞越他国领空的外国飞机,领空国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捍卫其领空主权。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所有国家均有在外层空间活动的自由,禁止将外层空间和天体据为国家所有。联合国大会1963年通过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法律原则宣言》和1966年通过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确定了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的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则。

国际航空法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
《芝加哥公约》的主要原则和制度包括:
1.领空主权(四种主要权利)。
领空主权是指地面国家对他的领土和领路上空,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领空主权。
按照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对他的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
(1)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占有使用的权力,并且没有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的航空器不得飞经或者飞入。因此,国家基于领空主权对于非法飞入的外国航空器,有权采取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领空安全。对军用航空器必要时可以采取武力,对民用飞机不可以。
(2)地面国家有权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输权,即一国境内的城市之间,航空之间的运输,这种运输专门留给本国的航空运输公司。
(3)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使你允许了外国航空器飞入了你的领空,但是禁区是不可以飞跃的。
(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执行法律。
2.航空器登记和国籍制度。
按照芝加哥公约制度,航空器在飞越别国的时候,要求在一个国家登记,并且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标志。
3.按照芝加哥公约规定将国际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