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已交法院,诉讼请求可否增加内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4:24:32

民事起诉状已交法院后,诉讼请求可以增加内容,但至迟应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原告在向法院起诉后,在辩论终结前,可以增加诉讼请求。
  原告要求增加诉讼请求的,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如果是在庭审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的,也可以由法庭将增加的诉讼请求事项直接记录在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当然是可以的.
不过对于增加请求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即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3号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可以变更,增加或者减少都可以
不过需要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前

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只要是在一审辩论终结前都是可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