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丢失的帐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7:33:10
我室一家报社,帮公司A做广告,A公司付款后,我们把发票通过邮局寄给A公司,发票不慎丢失了,次时,款项金额已入帐,现在只能到税务局区申请次发票作废,而且要新开以张发票给A公司,这样得话帐务应该怎么处理?谢谢!
一楼回答:A公司把我们开给他的发票丢失了才像你说得处理,问题是现在我们寄发票给对方的过程中丢失,应该是我们得责任,性质不同了,还有,我们既然象我们自己方法这样做了,并且到税务局申请发票作废了,之想问帐务怎么处理,原来和新开得发票又怎么处理。

如果是增值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的涉税问题,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1.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样式附后),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发生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对纳税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请您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如果是普通发票:
  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其实不用重开发票,可以将你们的存根联重新复印以后盖上你们的财务专用章(就是开发票要盖的那个章)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