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劳动法》何时出台,何时执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9:27:26
本人1987年进单位(19岁),合同期限10年(97年),到期后直到现在都是1年、两年、最多3年的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始又给转到一个劳务派遣公司了,但是还在原单位工作,但是待遇更次了,谁能告诉我这个单位是不是在玩儿法律游戏,钻法律空子?我们该怎么办呢?都快40了。
关于我的问题和经历请大家谈谈看法!

一、1994年7月5日出台,1995年1月1日施行;
二、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参见: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xf/200311/20031111125547.htm

针对补充提问:公司没有钻法律空子,是否是你们工作能力有限?如果不是,你们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可以伺机跳槽。

《劳动法》已经正式颁布。
对于你这种问题,确实是用人单位“玩法律游戏”,因为《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单位1年、两年、最多3年的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这样作的目的就在于使劳动者经常处于没有就业安全感的状态,而不敢怠慢工作。当然,话又说回来,如果劳动者工作能力特别强,就会让单位产生没有用人安全感,时刻担心人才“跳槽”而会给签长期合同,你说对吗?

《劳动法》目前还没有进入修改程序,还是95年施行的老劳动法

在同一单位工作10年以上,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样可以解决你遇到的问题,最大程度保护你的利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公司不能随便辞退你,你有好机会可以随时要求辞职

还有疑问,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