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必要共同犯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7 13:02:07
一楼的,共同犯罪当然是两人以上啦,你的回答没有突出“必要”的意思吧?

不,一楼没有说错.因为必要共同犯罪和任意共同犯罪是相并列的两个概念.

任意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可以单独事实的犯罪由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比方说故意杀人,可以一个人实施,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是刑法分则明文的规定必须由二人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比方说聚众赌博等,不可能一个人单独实施。所以"必要"共同才能犯这个罪,呵呵

必要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必要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刑法学家许策(Schuetze)于1869年提出来的。这一概念一直是刑法学学理上的概念,并未在刑事立法中加以定义或者解释。但是,对必要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在刑事立法上,特别是在刑法分则的条文中多有规定,而且必要共同犯罪这一概念本身也是刑法学家从刑事立法例中概括出来的。必要共同犯罪虽然是对共同犯罪种类的一种学理性分类,但是却是理解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一把钥匙,对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对行性共同犯罪、聚众犯罪、有组织性共同犯罪的实质、处罚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帮助作用。
对于必要共同犯罪,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有着大致相同的解释。德国社会刑法学派代表人物弗兰茨·冯·李斯特认为,根据构成要件,从概念上看需要多人共同协作的犯罪,为必要之共犯。在此种观点看来,这种情况其实就是技术意义上的共同正犯,因为所有的必要的共犯都必须参加犯罪。其意思是指,必要的共犯的行为都是实行行为,实质上行为人在共同意思的范围内,共同实施其各自的行为,因而形成所谓“共同正犯”。德国刑法学者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也认为,如果某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要这样来理解,即实现该构成要件在概念上必须要有数人共同参与,就成立必要的共犯。但是,他们同时也指出,“必要共犯”这一表述并不是完全的确切,因为它实际上可能涉及共同正犯问题,对他人的共同作用不需要达到共犯阶段。而意大利刑法学家杜里奥·帕多瓦尼则认为,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中,有一些只可能由多个主体的行为构成,如果只有一个犯罪主体,犯罪就不能成立。这种情况就是人们所说的“必要共犯”,或者更正确地说就是必须以多个主体为存在前提的“必要的多主体构成”。日本刑法学者野村稔认为,刑法分则中根据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