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9 06:52:49
2005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孟某、田某二人窜至一家照相馆行窃。田某在外面望风,孟某用断线钳掐断照相馆窗户上的钢筋,闯入屋内,窃得现金3800元,照相机3部,照相器材、香烟等物品,共计价值2万多元。试简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后,回答孟和田二人各属于哪一种共同犯罪人,对他们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区别于单个人的故意犯罪,共同犯罪除了需“二人以上”外,还需要“二人以上”的共同的故意和这种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共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共同犯罪之共同故意包括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认识的意识因素和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态度的意志因素两方面。意识因素的认识不仅包括对他人行为的“知情”,而且包括对他人的行为与自己的行为的共同性(互相配合、相互联系)和他人意志与自己意志的共同性(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追求)的认识。共同犯罪之共同行为是在共同的故意支配下为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共同实施的行为。共同行为之于各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行为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同的。如共同盗窃中各共同犯罪人都直接入室盗走他人财物,或按照分工有的望风,有的取财,有的开车接应;共同抢劫中各共同犯罪人都实施暴力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夺取财物,或按照分工有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有的翻箱倒柜拿走财物。但他们追求的目标都是一致的,他们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孤立的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在与他人一起互相借助对方的行为来共同完成犯罪。围绕同一目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构成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行为的共同性和意识、意志的共同性是实行一种犯罪行为过程中部分共同犯罪人实行超出原共谋范围的行为而使各共同犯罪人都构成新的共同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共同实行一种犯罪过程中,部分人临时起意,实行了超越原共谋范围,与原共同行为没有任何牵连,不能与原共同行为一起成为某种共同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他人未参与,无共同的行为和共同的意识、意志,而仅仅知情,不能与之构成新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