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21:56:18
真实案例:
某日,甲邀请乙去茶楼商讨关于乙欠甲债务问题,在路上甲又打电话以“出来坐坐聊天,处理点事情”的理由喊来丙,丙同时通知了丁。随后,四人一起走进茶楼。席间,甲要求乙写借条,后甲因不满意乙所写欠条内容对其进行了殴打,丙、丁也参与了对乙的殴打,致乙轻伤。此时,有人报警,将甲、丙、丁三人抓捕。
检察院经调查,决定以非法拘禁对甲、丙、丁三人提起公诉。
问:检察院的决定是否正确,丁是否与其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法定刑期为3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上。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依其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共同犯罪量刑所定罪名、作用不同而不同。
  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认为定性不准确。

三人有共同伤害的故意,但故意伤害行为可能还构不成犯罪,三人没有共同非法拘禁的故意,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如果楼主所表述的情形属实,偶同意1楼律师的回答。

不过,楼主表述中很有可能将甲的行为特征进行了简化,很有可能甲对乙的行为是“欠条不写或者不写到我满意,你哪里都别想走”,这就是典型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而虽然丙,丁与甲口头上没有事前通谋,但是共同故意是通过行为来表现的,乙一有反抗或者没有达到甲要求,丙、丁作为帮助犯便对其进行殴打,表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