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股份怎么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2:08:14
四个人合伙投资加盟了一个网站(这个是主要的,除了这个还准备开展其他的一些业务),其中一个投资稍多的人A主持全面的工作,作为加盟商,A经常参加网站的一些经营活动,后网站总部看到A的一些能力,给了A一些股份(几个点)让他在总部工作并给一定的工资,A去了,就没有再这边工作了,现在的问题是这几个点的股分其他三个人应该拥有吗?(如果没有加盟商的身份,没有加盟后的机会他应该是没有机会获取这点股分的)
如果他走严重影响了其他人的利益和正常的工作,其余三个人有权利阻止他去哪里工作吗?(其余三个人的股份一共为70%)

如果网站给予A股份奖励的首要条件,是建立在加盟商的整体业绩,而非A的个人表现的.那么,这些所分下来的股份,应该属于加盟商的整体,也就是你4个人的.而网站给予A的工资,是属于他个人在总公司劳动所得,属于他个人的.

如果,网站方只是以A的个人表现和个人能力的情况给予奖励的股份.那就和你们另外三人没关系了.
但是具体的情况还是要看你们的合作形式.
如果说,你们四人合作投资,而具体的工作又由A来完成,而你们另外三人只是享有利润的分成,而并没有参与任何的工作或者参与主体工作的话.那么,你们三个人也不具备获得网站分给A的股份.

具体情况你们四人清楚.可以讨论协商!

简而言之,网站分给A的股份是作为给加盟商这个实体的,那你们4人可以平分或者按比例分配;反之,网站是针对A的个人或者把加盟商的性质看做是个人的,你们就可能不具备部分或者全部条件获得这些股份.

即便他的离开对原本的合伙投资带来很大的影响.其余三人也没有权利阻止他的个人选择和条件发展.不管股份占有多少都是如此.
但是,可以要求他撤出资本.撤出资本需按照正常的比例部分补足够他的所得.

其实,你们可以考虑合适的办法来解决,而不仅仅是留一个人还是踢走一个人.

由于
“网站总部给了A一些股份(几个点)让他在总部工作并给一定的工资,A去了”
使得A除了作为加盟商外还多了一重雇员关系,而这在法律上和其他三人是无关的。
另外
作为加盟商所能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则以加盟网站时签订的有关协定为依据。
至于
A取得赏识的机会是原自于“主持全面的工作”和“总部看到A的一些能力”,都是属于主观判断,很难作为分配股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