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4:03:39

是公司不能接受以其自己的股票作为质押物。
  比如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作为质物出质给公司,这个是不允许的。如果公司要求该股东提供担保,该股东必须提供其他质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第二个大区别就是,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一、举例说明:比如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作为质物出质给公司,这个是不允许的。如果公司要求该股东提供担保,该股东必须提供其他质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
二、立法精神:我国《公司法》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公司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目的便在于贯彻资本三原则。因为一旦债务届期而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公司可能因折价受偿而取得本公司的股票,从而动摇资本三原则。公司如果任意的收购本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而变相减资;同时导致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从而使资本虚置,就是有一部分公司的资产是虚无的;另外,属于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因为公司自身也属于证券交易中的内幕主体。
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出质。《公司法》第143条第(四)款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虽然这里法律限制的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但是《公司法》的立法精神还是十分明确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是禁止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己所持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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