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购买高尔夫球杆,进口消费税是在什么环节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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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06]22号

  2006-03-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经国务院批准,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调整汽车、摩托车、汽车轮胎、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征收;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二、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三、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0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送进口的当天;第九条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迟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二)消费税调整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