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经济合同主要表现在那些方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9:37:37

无效经济合同具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合同当事人违犯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而订立的合同。
  二是合同当事人采取欺或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是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者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是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经济合同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