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罪自首的一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1:32:10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其中的“其他罪行”,如何理解?

是不是该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被指控或判决的前罪与后来供述的罪行不属于同一具体罪名(区别于类罪),才叫“其他罪行”?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如果供述的是同种罪行,可以在量刑时获得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是不同种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