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学生与其他学生各25元学校1100元到某电视台参加活动得到幸运号6800元奖金被告知不能个人得,专家解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15:31:59
这些我明白,不过亦有纯得利不需监护人追认之说,再就此口头合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吗?

学校和学生的约定属于口头合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除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外,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 只能签定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当的合同,否则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只有其监护人追认后才能生效。
学校与学生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除非得到其监护人的认可。

1、 纯得利益无需追认是正确的,但这件事这是赠与(学生把奖金让给学校)无效,而不是受赠(并不是学生得到奖金)无效!!!

2、 如果数额较大,就与其16岁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了!!!

3、 另外学校也有点胁迫的成份,16岁的学生在校方的压力下是不可能与其作对的。因此校方和学生就不能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