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找一份案例?最好是选举法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3:21:09
(老师说不做就会被她赶出去)

浅谈破坏选举罪的立法完善

  刘自强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
  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就是说,破坏选举罪所称的"选举",特指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及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在农村,通常指乡镇一级人民代表和乡镇府领导干部的选举,不包括村委会的选举。

  然而,在当前村委会选举中,存在违反选举程序、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等严重行为。《人民日报》2003年8月21日报道,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不足千元,在村委会主任选举中却有人开出了"天价"---230万巨款"买"村委主任。在选举中,由于村支部书记、村选举委员会主任史吉堂的指使、策划,村委会主任候选人王玉峰借款230万元分给村民拉选票,结果当上了村委会主任。 两位副主任候选人也分别向村民发放14.55万元后顺利当选。最近媒体披露的广东增城石滩镇麻车村的两派候选人争相宴请全村9000多村民吃饭。双方耗资百万邀请村民吃饭是典型的以金钱的力量影响选举的结果是一种变相的贿选,与"跑官要官"性质一样恶劣,在群众中造成"谁有钱,谁当选"的恶劣影响。有些地方还出现封建势力抬头的苗头,一个村庄形成二姓或三姓对立的局面。对于目前大量存在的破坏村委会选举的严重行为,给农村社会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按照刑法学的通说,犯罪行为的三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但目前我国刑法找不到上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破坏选举罪,要么限定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要么限定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这样一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