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盐场大使”是什么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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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墉闲斋笔记》中有“先大夫官福建,先生官浙江之青村场盐大使,不通闻问者四十年。道光癸卯,先大夫.....”

养廉银制度起于清雍正年间,火耗归公后实行。支发各官的养廉银,有一定的标准,首先是考虑到了各官地位的高低以及任所的事务繁简。除此之外,也还考虑到了其他的因素:一是照顾到了官员以往收受陋规的情况;二是照顾到了官员在养廉银外是否还有其他经费来源;三是照顾到了官员所在地区的富庶或贫瘠。但是,由于雍正年间的养廉银制度尚属创行阶段,各地官员的养廉银额不但差别很大,且多有变更,如云南巡抚的养廉银初定为17000两,随后又减为12000两,继而又减为10550两;四川巡抚的养廉银初定为12000两,继增为18864两,后又减为1万两;山东、河南巡抚的养廉银则高达2万两以上,比某些总督还高。随后亦多有调整。其他如总督、布政使、按察使以致府州县官员的养廉银亦参差不齐、多有变化。乾隆十二年(1747年)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整,成为定制。清中期以后各省官员养廉银的数目大致如下:
总督:直隶15000,两江18000,闽浙18000,湖广15000,陕甘20000,两广15000,云贵20000,四川13000
直隶:布政使9000,按察使8000,道员2000-4000,知府1000-2600,知州600-1200,知县600-1200,同知700-1000

盐场大使为60一500两

在一些较为特殊的地方行政部门,其官员也支发养廉银,如河道总督为6000两(此为东河,北河为直隶总督兼管,加支银1000两),管河道员为2000—4000两,管河同知为500—800两,管河通判为400—700两,管河州同为60两,管河州判为45—30两,管河县丞为40—80两。又如漕运总督为9520两,押运同知、通判为100一492两。再如盐运使为2000一5000两,盐法道为2000—4240两,运同为2000一2500两,监掣同知为2000一2400两,运副为2000两,提举为844—3760两,运判为917—2700两,盐场大使为60一500两,盐井大使为240—336两,批验所大使为160一700两,盐库大使为100一700两,经历为60一600两,巡盐为200一400两。这些官员的养廉银也同样大大高出正俸,如盐运使为从三品,其养廉银是正俸的15.39—38.46倍;盐法道为正四品,养廉银是正俸的19.05-40.38倍;监掣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