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工商局的关系是否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为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2:52:58
某年6月6日上午7点30分,某市工商局干部邓某在上班路上看见一位老大娘昏倒在路边,便急忙将她送到附近医院抢救.当他赶到单位上班时,已迟到40分钟.局领导通知财务科扣发邓某当月奖金.邓某解释情况时与局领导发生争吵.后局领导又以顶撞领导为由通知财务科扣发当月工资和下半年奖金.邓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邓某:工商局以迟到、顶撞领导为由扣发邓某工资和奖金的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只能由行政机关解决.建议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请求解决.

邓某:工商局以迟到、顶撞领导为由扣发邓某工资和奖金的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事务,只能由行政机关解决.建议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请求解决.这个决定是对的。如果工商局的规章制度是成立、有效的,那么,对邓某的行为的处理就是正确的;但邓某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在道德范畴是应该鼓励的,建议向政府部门反映解决。

本案只能根据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的规定(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九十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二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九十三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本案不是民事案件,因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而邓某和领导是上下级的关系;也不是行政诉讼,因为该行为是内部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不属于行政案件受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