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的优惠政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1: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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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规定
  【地区】河北省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11.14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1994.11.14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转业志愿兵交接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转业志愿兵接收安置,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银行等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安置机构做好转业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二章 接收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当年的部署和安置计划,由省安置机构负责转业志愿兵档案的审查和接收工作。
  第五条 转业志愿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安置机构审定,必须接收安置。
  (一)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服役期满的;
  (二)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或因战因公致残,符合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证件齐全,提前转业的;
  (三)户籍系本省且从本省入伍,因疾病或外伤,符合《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规定,提前转业的;
  (四)配偶婚前在当地(部队驻地除外)有常住户口,结婚满5年以上,服役期满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安置有特殊困难的;
  (五)服役期间未婚,转业时其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在当地有常住户口的;
  (六)其他有特殊情况经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安置机构审定批准需要安置的。
  第六条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转业志愿兵实行集中交接办法,由军队各大单位(武警部队由省公安机关)派移交组向省安置机构移交转业志愿兵档案及有关材料,并附《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和《转业志愿兵花名册》。转业志愿兵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邮寄省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