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帮帮忙!有限责任公司控制股东已把公司财产转移怎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21:22:10
我的一起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在2004年12月20日判决了,判决要求交通肇事车辆车主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但判决后,当事人去执行肇事车辆车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时.公司的所有财产都已经被肇事车辆车主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转移了.当事人没有得到一分钱判决.事后,我经多方的查证得知肇事车辆车主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确实转移财产,而该只有两个股东的公司,另一个股东是虚设的。实际控制股东(占百分之九十股权)为法定代表人(这些我都有证据证明)。但我不明白:
(1)我可否起诉肇事车辆车主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呢?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什么责任?
(2)公司在工商局登记了,具有独立人格.能否适用新公司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公司人格否定?
(3)或者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来否定公司人格,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呢?
(4)或者申请该公司破产,再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
(5)我能否不用撤消公司登记,使公司有独立人格存在.利用民法通则说的代位权,代位公司追究法定代表人在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

1、不能因为法院判决针对的是法人而不是个人。
  2、可以
  因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等特定事由,法律(法院)应忽视其与公司各自独立的法人人格,将其与公司视为一体,并责令其与公司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本案属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人格混同。公司与股东应当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应有明确的区分。但在现实中,有的公司股东完全将公司视为自己整体中的一部分,人事、财产、业务混为一体,“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母公司与子公司不分,此公司与彼公司不分。当其中一个公司受到债权人追索债权时,赶快将财产转入另一公司,使债权人的权利落空。
  在具体实践中,一人公司及母子公司较普遍地存在着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的情况。常认为,一个股东的投资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90%以上,实质上该公司就是一种变相的一人公司。理由是一个大股东控制了绝大部分股权,而其他小股东又往往是大股东的亲戚朋友,实际上并没有出资,也不参加公司的经营,成为挂名股东。因此大股东实际上基本控制了整个公司的运营,与一人公司无异。
  3、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关于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共6条)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仅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存在本规定所列的滥用公司人格的特定事由时,判令控制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债权人以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其利益为由,直接要求控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或者公司股东提起否认公司人格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条 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名为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本条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