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法拍卖得到的房因为房管局而无效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9:29:59
债权人乙经多方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甲在某市B区有商品房一套。该房地产被本案的执行法院依法查封,并通过评估、拍卖等程序依法处理。在拍卖中,自然人丁竞拍成功,支付拍卖成交价130万元后,执行法院裁定丁取得该房地产。丁据此向某市B区的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该主管部门经查询原始记录,发现在执行法院查封该房地产之前3个月,甲已经将该房地产转让给自然人戊,戊已经取得该房地产的《房地产证》。自戊取得该房地产的《房地产证》之日起,甲持有的《房地产证》就已经失效。由于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的工作实在繁忙,没有及时将甲名下的《房地产证》的法律状态从有效变更为无效。该机关对此表示歉意。丁通过拍卖方式支付了130万元,购买了一套事实上永远无法取得的房地产。问:
4.1丁应当向谁主张赔偿损失?(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委托拍卖的人民法院
D、拍卖公司
E、某市B区的房屋登记主管部门
F、某市的房屋登记主管部门
4.2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何种类型的诉讼或赔偿要求:( )
A、行政诉讼
B、民事诉讼
C、要求国家赔偿
D、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导致重大损失)

某市的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丁的损失是由该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的工作失误造成的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甲公司 、乙公司、委托拍卖的人民法院 、拍卖公司在此事中均无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丁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起诉某市的房屋登记主管部门请求国家赔偿,某市的房屋登记主管部门再向甲进行追偿。除有证据证明某市的房屋登记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和甲或乙有相互勾结的行为或130万无法向甲追回,否则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只能要求对相关工作人员和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如果我是丁的话还是专心打行政官司讨回损失。检察院和纪检部门查不查就不关我的事了。

我不会做啊,申明是我猜的:
B B
因为是甲欠了乙的钱,那你乙应该去向甲追债,既然甲的那个房子已经不是甲的了,那就不能作为抵债物来偿还你乙的债务,虽然有国家机关的失误在里面,但怎么样你就不能霸占了丁的钱不还吧。而且不是甲在卖他的房子,而是你乙认为房子可以抵债,就拿过来拍卖了,结果你拿了钱给不了丁房子。
所以丁向乙主张赔偿

——个人意见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