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造地专项基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20:09:50

生效日期: 1994-06-02

  关于实施造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3〕251号及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4〕43号“关于建立造地专项基金制度的通知”精神,从1994年起建立市、县两级造地专项基金制度。其目的是确保造地基金的落实到位,加快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造地与用地并举的方针,为国民经济的持、稳定、协调发展提供土地保障。为了切实做好造地专项基金的筹集、使用等管理工作,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甬政〔1994〕43号文件规定,对于1994年1月1日以后出让的土地,其造地专项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取的第一笔土地使用出让金中一次性按计提标准提取提足。
  二、按实际出让的耕地面积计提造地专项基金的最低标准如下:
  江东、海曙两区及江北的城市规划区以内地区,每平方米15元;
  北仑、镇海两区及江北的城市规划区以外地区,每平方米12元;
  鄞县、慈溪、余姚,每平方米9元;
  奉化、宁海、象山,每平方米6元。
  其中,对出让的工业用地,其造地专项基金按上述标准的60%提取。
  三、对于行政划拨的土地仍按省规定的造地费收费标准提取,一并纳入造地专项基金管理。
  四、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按季将计提的造地专项基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造地专项基金”专户储存。同时将本季度出让和划拨的耕地数及收取的造地专项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
  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应提造地专项基金额度10%上交市财政。当年7月10日前交上半年基金,次年1月15日前交清全年基金。对少交或不交的,其短缺部分由市财政局从有关经费中扣除。
  六、造地专项基金全部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为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级安排的造地专项基金采用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办法。基金的具体管理方式按照市财税甬财农〔1992〕765号《关于颁发〈宁波市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涉及到基本建设目的,按照基建程序报批执行。
  七、造地专项基金的使用应与国家每年下达的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相衔接,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海涂围垦、低丘缓坡、荒滩、荒涂、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