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固定工与合同工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有什么不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3:07:02
我是一名乡级医院的职工,请问固定工与合同工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有什么不同?
本县规定,固定工从97年开始补交,按档案工资的5%补交,合同工从上班之日起开始补交,按档案工资的25%补交,请问符合政策吗?
我可以向什么部门反映此事?

固定工和合同制工人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方面是同一标准,

但是养老保险开始缴纳时间是不一样的。

国家实施固定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晚于合同制工人,

即你说的你们那固定工自97年开始缴费,以前的工龄做视同缴费时间,

合同制工人自参加工作之日开始缴费,只有实际缴费的时间为缴费时间。

但是就我所知,两者补交的比例应该是一样的,

如你有疑问,就去询问当地的养老保险处吧,通常县级以上劳动部门有权力制

定当地的社保政策的!

   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没有什么不同,适用的政策法规是一样的,都是实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的相关规定。
   1 .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固定工与合同工统一参加和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3.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4.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劳动法以及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对固定工和合同工在缴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