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朋友帮忙指点一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0:30:12
我父亲在3年前将车卖给黄某,黄某事后感觉车贵了,坚持大压价否则不过户
最终没能谈成,车没过户黄某一直开着.
今年8月黄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伤者,左小脚多出粉碎性骨折)
伤者在找不到黄某的情况下把我父亲起诉到法院.
现在法院已经冻结父亲的存折,于12月20号进行审理.
之前我也看了些案例,
有的说不承担责任(北京),有的是在没找到肇事人之前要担负大部分责任(广东) 这与地域有关系? 心里没底.故请教各位.
这里请求各位律师帮忙指点一二, 如何对应.
在这里先谢谢你们了.
谢谢大家对我的帮助,我是桂林人.
请问有没熟悉广西最高法院对该问题交通法定义精通的朋友给我点帮助
在此先谢谢大家!
最终没能谈成,车没过户黄某一直开着.
今年8月黄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伤者,左小脚多出粉碎性骨折)
伤者在找不到黄某的情况下把我父亲起诉到法院.
现在法院已经冻结父亲的存折,于12月20号进行审理.
之前我也看了些案例,
有的说不承担责任(北京),有的是在没找到肇事人之前要担负大部分责任(广东) 这与地域有关系? 心里没底.故请教各位.
这里请求各位律师帮忙指点一二, 如何对应.
在这里先谢谢你们了.
谢谢大家对我的帮助,我是桂林人.
请问有没熟悉广西最高法院对该问题交通法定义精通的朋友给我点帮助
在此先谢谢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当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
2001年12月31日
看样子是有大麻烦了,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有不统一的地方,这就看你们如何争取了。
你好,最高法院有个解释,就是在汽车未进行过户,但是已经交付对方使用、管理,收益。而车主无法控制该车的运行和对该车不享有利益的,发生事故的,该车主不承担责任。如何你们家的情况和以上规定的符合的,那么家是不承担责任。如果不符合的,那么你们家就应该对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