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二次分配的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5:10:34
麻烦说详细一点,我是外行

(一)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
关于这个命题学者们已从不同的角度对其正确性进行了论证,从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和背景、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下定义中我们可以直接了解到。另外,通过前文分析,我们知道经济关系是指作为法律调整对象的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由此,我们可以推论出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是众多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即经济法也是众多的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中的一个法律部门。如此一来,可以顺理成章地得出这个结论,即经济法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
但上述结论并不是本文论证的重点,本文的论证重点在于:
(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这种调整是一种二次调整
为什么说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一种二次调整呢?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1、 从经济法的产生动因来看
经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过渡而形成垄断资本主义社会,是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基本社会前提 。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私权自由向私权限制的演变、契约自由向契约限制的演变以及自由竞争向垄断的演变 促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制度――经济法的逐渐产生与形成。可见,经济法是在调整原来由私法无法调整的领域以及虽由私法可以调整但又不宜由其继续调整的领域的基础上产生与发展的。与上面我们对二次调整的范围的分析一对照,我们可以直观的发现,这个领域也就是属于二次调整的领域。
2、 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来看
依笔者在理论准备部分所分析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这种调整对象的范围可以具体区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涉外管制关系以及市场监管关系 。这些由经济法调整的具体的经济关系其实也都可以纳入二次调整的范围内,比如宏观调控关系属于民法、商法和其他法律(诸如劳动法等)不能调整的经济关系范畴;微观规制关系属于民商法或劳动法等法律可以调整,但调整结果可能会违背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关系;国有参与关系是国家自身参与的经济关系;涉外管制关系以及市场监管关系则是从政策目标出发,国家认为有必要调整的经济关系。可见,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来看,它与二次调整的范围也是一致的。
3、 从经济法的价值来看
根据顾功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