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有没有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6:28:54
工地,当天下雨,没有进行任何工作,在工棚休息一上午,中午11点40左右,该民工洗完衣服后突然发病晕倒在地,经医院抢救,诊断为脑溢血,花掉医药费将近2万元,家属现在想要求老板赔偿,有这方面的赔偿吗?老板应该负什么责任?这不属于工伤,老板应该怎样保障自己的利益。
由于没有签订用工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此事现在处理起来比较麻烦。请教怎么办啊?

这是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应当说,你讲的案例并不符合工伤情形.建议老板与该伤者讲明法律关系,双方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