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高手:这个案子能否够成犯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2:36:46
日前,一个朋友的亲戚被检察提起诉讼,罪名为滥用职权,原因是97年发放周转金时未经集体讨论(当时管理不规范,其他部门都是如此操作,不经讨论的),便审批了,导致后来20万元无法收回。起诉依据是财政部的一个文件其中一条:周转金的发放,需经集体讨论,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
周转金发放时间是97年1月,贷给一家企业(用途符合规定),该企业2001年9月破产,检察院按照破产时间算诉讼时效,2006年4月立案。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该案应该适用旧刑法,则应是玩忽职守了。
1999年发布的司法解释对玩忽职守的罪量标准中第2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按照这样说法是不是就不够成犯罪了?请问高手适用旧刑法的同时能否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多谢了!

按照从旧兼从新原则.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新法更轻的应该适用新法.

但是你朋友被起诉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而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所以算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