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案例--帮帮忙--急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09:38:09
案例12
某工厂工人A在水灾后失踪近两年,该工厂为解决工厂的减员增补和停发A的工资问题向法院提出宣告A死亡的申请.法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公告半年后,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该工厂不服,向上级法院上诉.问:
该案件在程序上有何错误?
案例 13
A公司与B公司于01年6月3日签订销售合同。B公司承包人吴某提走A公司60万元产品,却不按时付款,并准备出国,A公司情急之下,求助于某县法院。该院立即办理支付令法律手续。考虑吴某欲出国,法院在有关部门部门的配合下,扣押其护照,促使其履行义务。 问:
(1)在本案中,法院适用的是什么程序?适用该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2)吴某可否对支付令上诉?

(3)如果吴某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如何处理?

案例 14
A于02年6月将自己买的一台电脑让给B,作价4000元。B拿回电脑后,发现质量有问题,便要求退回,遭到拒绝。A于8月7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发出支付令。法院收到申请后,于8月20日通知A受理此案,并在9月10日向B发出支付令,但发现B已出国学习,法院即发出公告。 在公告期间,B从他人处得知此事,便通过信件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明事情原委,法院审查B的书面异议后,认为理由不充分,驳回异议,责令B支付价款。
问:此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12 要失踪连续2年才能够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要连续4年失踪,法院无权宣告失踪,因为别人申请的是宣告死亡,裁定驳回就是或者不予受理

案例 13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条件是:①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③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先予执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吴某可以对对方主张的权利上诉。

吴某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此案

案例 14
对支付令有异议应当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