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经济常识下册说增值税有利于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这是为什么?望赐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15:08:03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也即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所谓“增值额”是指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各个环节所取得的收入,大于其购进商品或接受劳务时所支付金额的差额。
从税收的历史和现状来看,对商品和劳务的征税,通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全额计算征税。这是传统的方法,在增值税产生之前曾经普遍采用。二是按增值额征税,这种方法自产生半个世纪以来,不断得到各国的青睐,越来越多的国家实行了这种方法。那么,这种迅速得到普遍采用的方法比传统的方法到底有哪些好处呢?
我们可以用教室的木制课桌的生产为例来说明这一问题:假如一张课桌的生产需经过木材厂和家具厂两个环节生产完成,第一个环节是木材厂直接砍伐原木,加工成木材;第二个环节是家具厂从木材厂购进木材加工成课桌。假定木材厂卖给家具厂的木材销售收入100元,税率17%,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须缴纳17元(100元×17%)税款;家具厂以这批木材加工成课桌,销售收入200元,按同样的税率,需缴纳34元(200元×17%)税款。合计缴纳税款51元(17元+34元)。传统的商品劳务税,就是这样征税的。
这种征税方法的优点是计算简便,销售收入与税率直接相乘就可以计算应交税金;而且从形式上看,还比较公平。但是,它有明显的缺点,就是不同环节之间重复征税。木材厂卖出的木材交了税;木材做成课桌销售,又按课桌的销售全额征税。其中的木材价值部分就征了两次税,形成重复征税。显然,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的问题就越突出,商品的税收负担就越重。这对加强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协作是十分不利的。
假如另一个林场直接砍伐原木,自行加工成同样的课桌出售,将两个环节在一个企业内部完成,或者上述两个企业通过合并变成一个企业。则对外的销售只有一次,卖价也是200元,税率一样,则只需缴一次税,纳税34元(200元×17%)。
上述两种不同的加工方式生产的课桌一样,最终售价也相同,但是,由两个协作厂完成,需负担税款51元;而一个厂独立完成,只负担税款34元。这种税收政策显然限制了专业化协作,不利于企业技术进步。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重复征税问题会越来越突出。这一问题不解决,必然会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
如果改按增值额征税,情况就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