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7:15:53
我是一名下岗工人,2005年年初,我组织了5个下岗工人在外承包了约2400平方米的钢屋架顶面 加工安装制作手工费 8月初,顶面采钢瓦已安装大半,可次日却发生了一件既让我想象不到,又让我费解头痛的事情: 一名工人在早上上班时,因现场不能施工,(下了2天雨,采缸瓦上有水很滑不能施工) 几名工人在等待施工 过程中在工地前闲转时,一名工人私自爬上钢屋架顶面,观看其下方的鱼塘的过程中 不小心从上面坠落,摔成重伤(头部开颅 2次修补钛金网,脾脏摘除)最后被及时抢救,现已基本康复.但现留有后遗症(羊角风 左褪不能下蹲,左手无力).
今年年底,此工人向我提出赔偿,我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此人能否认定为工伤 而我究竟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他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请大家帮帮我!

注:(医药费我已与城建方全部承担 此工人在我这工作仅6天后出的事故 双方还未签定任何临时佣工合同)

首先,如果你只是组织他们工作但并没有登记成任何实体(连个体工商户都不是)的话,那么你们之间就不适用劳动法,不是劳动关系,因此就没有工伤之说,不能认定为工伤。
你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界定为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工受到损害的赔偿认定远远比工伤严格得多,并不像工伤一样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内或上班途中受伤害就应当赔偿。
依据《人身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可见,几名雇工是在等待过程中摔伤的,而不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所以要求雇主的你承担责任没有依据。况且,该雇工自己“在工地前闲逛、私自爬上钢屋架顶面”的行为足以证明起自身有过错,他自己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