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适用上有什么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5:10:57

第一、《产品质量法》与《消法》在调整对像和适用范围有重合,二者都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因生活资料资料而发生的民事关系,也调整政府部门与经营者因生活资料的质量而发生的行政监督管理关系。
第二、《产品质量法》与《消法》在内容上相互补充,相互配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产品质量法》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责任及义务,作了较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经营者向消费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时应当存在的义务。因此,《消法》对经营者的义务没有用面面具到的规定,只对其它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对于其它法律有规定的内容未作重复的规定,只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报务,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是、在民责任的承担上,《产品质量法》对于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民事责任作了全面的规定,包括责任种类、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形式、损害赔偿范围、诉讼时效、争议的解决途径等都作了规定,这些规定的许多内容,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发生争议时同样适用。因此,《消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九种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之外,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这九种情形是:商品存在 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在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三是在行政责任的承担上,《消法》与《产品质量法》和其它法律的关系的处理上,也如上作了规定;经营者对于其列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这是优先适用的意思。只有在有关这些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未作规定的,才依照该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措施。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比较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