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商业步行街管理公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7:38:55

广州市商业步行街(即:上下九步行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商业步行街(即:上下九步行街)的管理,建立安定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创造和保持优美、 文明、高雅的购物环境,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广州市商业步行街(以下简称步行街)范围是:上九路1号至155号;下九路1号至120号;第十甫路1号至163号及上述地段所涉及的所有路口、街口、巷口等延伸20米路段。
步行街步行地段和时间以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为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步行街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工商业户和个人及进入该区域的人士。

第四条 步行街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本规定由管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工商、交通、商业、旅游、城建、环保、房管、环卫、文化、卫生、公安、规划、绿化、城管综合执法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加强管理并逐步完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旅游观光条件。

第五条 步行街地段从路边线后退13米范围为骑楼保护范围。凡该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未经管委会办公室加具意见并报市、区规划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

第六条 步行街临街两侧的所有单位、工商业户和居民应妥善修缮和维护所属建(构)筑物,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持建(构)筑物的整洁、美观;不得将防盗网安装在门窗外侧;不得将空调器安装在临街外立面墙体。未经管委会办公室加具意见并报房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步行街临街两侧建(构)筑物外立面加设任何物件或更改现有装饰设施。

第七条 步行街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应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符合交通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各种管线(含供电电线、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广播线等)应按统一规划铺设,不得外露路面或建(构)筑物临街外立面。 第八条 步行街范围内的单位、工商业户和个人确需建设、修缮、装修等行为,或迁移各种管线、开挖道路和人行道的,须经管委会办公室加具意见、报市或区规划、建设、市政管理部门批准。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和防范措施,不得影响周边商铺的正常营业和行人的安全。施工杂物和余泥应即时清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