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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19:28:15
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3个女孩,现在又怀上第4胎,乡村两极干部决心把她典型处理。于是在某一日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来的及穿戴整齐的刘某直接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做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

1、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自主支配行动的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必须是法定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才能实施。乡村干部将刘某以“教育”的方式对其人身自由在村委会加以非法限制,侵犯了她的人身自由权。
2、侵犯了刘某女儿的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有获得并保持各种嘉奖的权利。公民依法享有的荣誉包括各种荣誉称号、证书、勋章、奖章、奖状等。公民的荣誉是公民在学习、生产、工作或战斗中表现突出,成绩卓著,立有功勋而获得光荣称号。违反计划生育和其女儿“三好学生”没有关系,乡村干部取消刘某女女儿“三好学生”的称号,就是对她荣誉权的非法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