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赡养协议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2:33:31
老人有四个女儿,妻子很早就去世了,与另一个女人在一起生活,自从女儿出嫁后老人没有给过其女儿一分钱的帮助,其女儿尽到了赡养的义务,自己赚的钱都由那个女人拿走了,现在老人在那个女人的要求下,将自己住的房子转让给那个女人的女婿,其女儿知道后,欲与其签订不再赡养协议,请问这个协议具有法律效应吗?
那个案例我看了,我的这个情况和那个还有一些不同:老人与那个女人并没有结婚登记,而那个女人的配偶仍在,只是一直和老人生活在一起,房子是老人自己的,现在是老人在那个女人的撺掇下欲修改房契,转让给那个女人的女婿,等老人百年后,再由其转卖,这样老人的女儿就不能干涉了。可以说是老人现在是将其所有财产转让给一个不相干的人。其女儿想签订一个如果老人按照那个女人的意思转让房产,那么她将不再履行赡养义务。而由接受房产方赡养老人。那个这个协议该由哪些当事人来签,签订结果是否能进行公证?

分解为两组法律关系:
一、老人对“那个女人”女婿的赠与行为;
二、女儿对父亲的赡养义务。

从法理上看,这两组关系无逻辑上的关联性,就是说,赡养义务的成立基础是婚姻法规定的子女义务,这是民法“良俗”原则产生的要求,由于子女已被抚养成人,故父母义务中止,子女义务成立,子女与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

而无关联性的两者不能形成因果,故子女不应以赠与之发生为由主张赡养义务终止。而且民法规定的义务终止要素应不含本情形。

从另外的角度看,案件的最大问题就在于老人与女人间无婚姻关系,故不能认为女人的女婿是与老人存在特殊关系的受益者,就是说,这不属于家庭内部的财产关系,因而不受共有财产制度约束,也不受继承法律制度原则的谴责,属于一般的、正常的财产处分行为,而物权的行使除妨害公序之情形一般不受制约,其他民事主体无抗辩权。

在司法实践中,主张终止赡养义务因不和法的精神,不和善良风俗,一般不会得到司法机关支持。建议案例中的子女当事人从该房产的财产取得方面入手,证明房屋并非父亲单独劳动的成果,属于共有财产,证明该房产属于全家(注意:不是老人自己的)赖以生活的必须财产,从而说明该财产必须经家庭成员共同决定方可做出处置,请求法院支持。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规定,成年儿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而在你的案例中,你的父亲基本将其所有财产转让给后妻之女,而没有转让给你,换句话说,他没有给你应该得到的财产?

给你一个案例参考下: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00841
情况差不多和你的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