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司法人员、律师,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2 18:22:01
请问各位专家朋友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请你们耐心阅读,小弟感激不尽!!

我朋友和另外一个人(A)是在二00六年一月份签定的合伙协议,其实这块地的受让方是B、C两家公司,只是在出让合同上,有两公司的印章,也有A的签字,换句话说,由于关系好,两家公司已经把土地卖给了A,由于A的资金不足,所以就找到了我的朋友合伙,所以,我朋友和他签定了合同,并交付了部分土地款50万,有收据,因为合同上说的是:等办理国土证时,我朋友一次性交清全部余款,由于土地价迅速高升,A就想尽了各种办法,在国土局打通关系,替换了在国土局备案的确认书,出让合同没变,把以前备案的拿出来,重新递交了一份改变了的确认书,然后进行备案,注明:“是一个新区国土资源局,不怎么正规”!想方设法,A就准备将我的朋友“踢”出局,自己一个人赚取高额的金钱!他给我朋友的理由是:“叫我朋友交土地款时,我朋友没交,全部土地款没有及时交给B公司,所以B公司收回了土地,又卖给了另一家公司C,他现在也没有拿到土地,他现在只是受C公司的委托,帮忙在跑相关的手续以及开工建设”,但是,这肯定不是事实!他要求只对我朋友做一点补偿,这个人太奸诈了,其实现在这个土地还是A自己的,给我朋友的只是假象而已!

所以距今,快一年了,如果我的好朋友正准备起诉A,在法院审判的过程中,我朋友可不可以请求对下列的任何东西进行司法鉴定?
1:对于我朋友和A之间的协议、收据等等一切资料;
2:A在过后所有作出的“所谓”证据,其实都是假的,(A和B、C两公司之间过后的所谓协议,应该是他们之间的“内部协议”,肯定都是后来才补起的);

我最想知道的是:如果请求司法鉴定的话,作用大不大???能够打赢这官司吗???把握大不???
一年的时间了,还能够鉴定出来吗?是不是时间越长,越难鉴定出?最多能够鉴定出来多少期限内的文书形成?

朋友们,专家们,你们的答案对我的朋友非常重要!非常感激你们的阅读和帮助!!!谢谢!!!鞠躬!!!
这个区国土局出让给B、C两家公司的这块土地,都不是通过拍卖、挂牌等方式!而是政府补偿给B公司的!B不具备开发资质,而C具备,B应该是挂靠的C公司!
如果各位专家朋友,你们觉得我朋友应该怎样操作才好??????
有什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A的行为肯定存在恶意欺诈,国土局私自为A替换了备案确认书程序是违法的,如果要变更备案必须要有新的土地出让合同,而且合同双方当事人要到场签字。你的朋友要起诉,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A与B、C存在恶意欺诈。建议如下:
1、提供合伙协议,证明你的朋友与A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提供最初A与B、C的土地出让合同,证明A与你的朋友签订合伙协议时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设法查询国土局原备案的存根(都有相应编号)如果自己查询因难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查询,用于证明A私自替换备案的违法性;如果有证人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2、如果A否认以上的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司法鉴定,这种鉴定不存在时间问题,什么时候都可以作,因为笔迹是不会变的,一般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就可以有结果。如果A不否认以上证据,就不需要做。
3、如果以上证据无法获得,最低限度是根据合伙协议,合伙目的无法达成,要求A退还交纳款项。
4、如果各项证据都具备的话,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关于胜诉率有多大,要看法院开庭审理情况。要相信正义总会战胜邪恶。
我的意见仅供你参考。建议起诉时请一位有实力的律师。

你好,由于你叙述的情况不是很清楚,但是我仍然可以知道的是:在国土局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人是B C公司的,那么A也是这土地使用权人之一吗?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需要国土部门的许可的(注:本案的土地是政府划拨的,更应该得到政府部门的同意的,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即国土部门先解除与BC之间的土地使用权合同,A与你朋友再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也就是双方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该土地使用权并未进行转让,所以你朋友并不能获得这土地升值所带来的利益。你朋友可向A要求退回土地款50万元,如果是A有过错的,你朋友还可以追究其责任。

首先,关于司法鉴定,您提的两种都是可以的。你朋友和a的协议收据,如果确实伪造,一般可以鉴定出,通过笔迹公章等鉴定;但是,您所说的后者,即a和bc的协议,如果是三者合伙欺骗,所用公章等是真实的,由于鉴定主要是对协议的真伪进行鉴定,所以一般来说鉴定的意义不大。民法中的鉴定所用时间一般较长,因为不计入审限。
另外,协议中是否约定了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