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文件 公路运管 字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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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交财审 2001 32号
鲁交计字 1989 112号
鲁交计字 1995 159号
(86)公路运管字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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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公路局
  《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意见
  一九八六年七月六日
  (86)公路运管字171号

  一、《规定》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行业管理的指示精神,经过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总结了国家经委、交通部经交(1983)594号文《关于改进公路运输管理的通知》发布以来的经验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对运管费的性质、征收、使用等作了明确的规定,是合理征收、正确使用运管费的法规。正确地贯彻执行《规定》,对于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促进公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各自的实施细则。制定实施细则时,必须严格遵循《规定》与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原则,不得各取所需,各行其是。同时,要将《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转达到所有运管机构和人员,组织各级运管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计划和措施。要求于今年内全面贯彻执行,一九八七年建立起一整套运管费征收、使用与管理的正常工作制度与秩序。
  二、《规定》中有些条款的内容比较原则,为了统一认识,便于掌握,现补充说明如下:
  1、关于征收范围问题
  《规定》第一条中的“营业性”,是指与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各种方式收取运费(包括运费与货价并计、运管与工程费并计的运费部分)、装卸费、运输服务费的经济活动的性质;“运输服务”是指货运委托、客运代办、联运服务、货物包括和货物储存等。
  对矿区、油田、林场及铁路、交通、邮电、水电等系统的工程运输单位,凡为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工程建设进行物资运输,可暂不开征运管费,但对外承包工程时,须按规定缴纳运管费。
  汽车维修业属于公路运输管理的范围,《规定》中未规定对汽车维修业征收运管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需开征者,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史,报经省级政府和财政厅(局)批准后开征。
  2、关于计征费率问题
  《规定》第四条中明确了“运管费按经营者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超过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地运管费收支情况,以够使用为原则,合理规定计征费率,应尽量降低征费标准。同时,对人力车、畜力车等民间运输工具也同样执行。
  《规定》中对“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征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