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定级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支付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9:46:50
我有一个亲戚,前一段时间上班途中被公交车撞伤(公交车全责),现已经到相关部门做工伤定级,被认定为九级工伤,根据规定赔偿8个月的本人工资,且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现在用人单位告诉受害者,在索赔时应向公交公司索要上述所有赔偿,因为责任是公交公司的,还说如果向公交公司要不出这笔赔偿,用人单位也不再会给受害人任何的赔偿。
现在想请教各位专业人士,用人单位的这种说法是否有依据?据我所知工伤保险条例是针对用人单位制定的,按照用人单位的说法是否可以理解为“谁的责任谁赔偿”呢?
请教专家这笔赔偿是否应该全部由公交公司赔偿?
亟盼解答,谢谢!!!!!

你好,用人单位的这种说法是不对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既然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工伤条例对员工进行赔偿,不得以交通事故,应由肇事方承担责任为由,逃避用人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你们完全可以依据劳动法以及工伤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其赔偿权利。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在单位对其赔偿完,你们可以向公交公司提起人身损害诉讼,要求赔偿其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这两者赔偿是不重复的

赵欢庆律师请您学习一下工伤保险条例.

我帮着整理以下(也有本人不同观点)
1、交通事故(属于民事赔偿范畴)
2、工伤赔偿(如果遇到民事赔偿,应该先民事后工伤)
3、企业赔偿=工伤赔偿标准-民事赔偿(只赔偿差额部分,如果民事赔偿高于工伤标准,企业不在赔偿确实没有问题)
看你这个事故情况对方是公交车,那么赔偿还是有一定保障的。
再加上民事赔偿一般都比工伤赔偿高,所以一般企业没有什么赔偿款项。

但是,好的企业会为职工先垫付住院、医疗和生活费用,再积极配合职工到法院打官司,然后从高于工伤标准的赔偿费用里面扣出企业前期垫付的费用。

这应该就是当代领导人提出的 和谐社会的典型例子。

你好
其实工伤待遇和民事赔偿能否同时享受现在还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尚没有统一的答案。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不能双重享受,只有在民事赔偿数额低于工伤待遇的情况下,方可以工伤待遇补足。持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考虑到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认为民事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民事赔偿低于工伤保险,或者由于侵权人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另一种观点认为,工伤职工获得民事赔偿后,不影响工伤待遇的享受。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未规定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竞合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从工伤待遇中扣除。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