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法的人士帮帮忙吧!!!!谢谢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20:24:49
1、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遭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2、某幼儿班聘请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乙(5岁)和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乙用石块将丙头部打破,而丙则把乙按在火炉上,乙被烫伤。为此,丙花去医药费5万元,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2)丙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3)在乙的父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原被告应为何人?

1.(1)合同有效!根据民法中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
(2)孙某取得所有权。根据同上。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如果受让人(孙某)在取得该动产是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钱某)陪偿损失。
(3)是一种质押的法律关系。质押和抵押的区别就是否转移抵押物。不转移的就是抵押,转移的就是质押。
(4)当然有效。因为孙某与李某之间已经形成质押的法律关系。
(5)法律上称 这种情况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自愿管理她他人的实务 或者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约定义务。
(6)钱某。首先是钱某找的施工队,在两者之间形成里劳务合同。但是在钱某支付劳务费后,有向赵某追偿的权利。
2.(1)应由丙的监护人和学校共同承担。因为乙丙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民事行为或者民事纠纷应由其监护人,家长来承担。
(2)应由乙的监护人和学校来承担。原因同上。
(3)原告为乙某的父母,被告可为学校或者丙某的父母或者二者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