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管理法的一个问题请教行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21:09:07
物业管理法规定:物业公司成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这样建设单位不是可以取代物业公司吗?因为这个前期管理没有明确的时间界限,所以很多小区都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是不是?
物业公司的选择是由建设单位进行招标产生的?
应该是由业主委员会聘用的。
这时建设单位只顾赚钱。有物业公司后,建设单位才比较温和。

建设单位肯定是不可以取代物业管理公司的,除非这是一个三流的建设单位(有这种情况存在),没有把物业管理看的很重要.一般来说前期物业管理都是由建设单位招标产生的,这也是物业管理条例所倡导的.在业主没有入住之前,不能成立业主大会,所以由建设单位替准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是合法的.对于一般大型地产公司而言,他们非常注重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因为一个好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进驻能够促进地产公司房屋的销售.

前期物业管理终止的标志是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开始提供服务的时候,或者说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定合同生效之日既是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之日.由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是你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如果你对前期物业管理单位不满意,当业主入住以后,只要2/3业主同意,你可以即刻解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重新选择自己满意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否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不是非常重要,说实在的现在有些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代表业主的利益.

总的来说,业主必须团结,如果不团结,可能就会导致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

物业公司的选择是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的.建设单位本身如果没有相应的资质和营业范围,本身是不会进行物业管理的.
你说的前期管理确实没有一个很明确的时间界限,因此,业主应当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然了,如果在你们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物业公司确有很多工作不到位的地方,你们可以向所在地房产部门的物业科(处)反映,这也是维权的一种方式.

严格来讲是不会的.在没有物业入住以前,建设单位在行使权力和义务。对于业主来说是好事情,因为建设单位要把工作处理好,不然会影响到下边的销售。另一方面物业公司的选择是由建设单位进行招标产生的。建设单位也是会维护业主的利益的!
从本质上来讲,业主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只是看谁在尽义务罢了